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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 29 條
汽車裝載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,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:
七、未經核准,附掛拖車行駛。
johnny9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