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 29 條 汽車裝載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,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: 七、未經核准,附掛拖車行駛。 第八十五條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,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 也就是說汽車附掛拖車要經核准 拖車分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九、拖車:指由汽車牽引,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;依其重量等級區分,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,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。 另外 第七十七條 八、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及休閒遊憩用具使用,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,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。 露營拖車在法規上為輕型拖車 又 第十七條 國產各式車輛及進口之大型車輛,應經交通部規格審查合格。但國產及進口之新型式車輛,自左列規定日期起,應以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之方式審驗合格: 二、附掛拖車之小型汽車及輕型拖車: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。 所有輕型拖車需經安全審驗後才能到監理單位領牌 沒有牌不能上路 小型車可以附掛750公斤以下之輕型拖車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,應換發駕駛執照,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,其規定如左: 八、已領有聯結車、大客車、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小型車並附掛輕型拖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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